1.“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工作不满12个月的员工,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月工资”。
3.“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月工资”高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
5.“月工资”按应得工资计算,而非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计算。
6.“非正常工作”月份的工资,不计入“月工资”(病假、停产等员工所获的工资相对较少)。
7.“应得工资”具体包括项目见表格2《经济补偿之“应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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