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5.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企业依法裁减人员。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依法裁减人员。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企业依法裁减人员。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依法裁减人员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企业依法裁减人员。
9.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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