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仅有以下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3)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我们认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则禁止的法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系国务院根据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补充性规定,立法目的一致,既然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那么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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