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例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的“劳动债权”,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上述内容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团队收集并整理,供大家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有例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的“劳动债权”,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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