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员工以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企业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企业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若企业不通知工会,可能会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但应当注意上述“除外条件”与事后救济。
我们建议:只要是企业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最好都书面通知本企业工会,并取得工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理由是: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亦如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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