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时,应尽量与员工协商一致解决;若无法协商解除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审查劳动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情形。若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则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但企业应考量无效的原因,并评价是否对企业存在法律风险。
2.审查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注意履行如下义务,并固定相应证据:(1)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与员工进行了协商;(3)无法达成一致。
3.是否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行为。若员工拒绝当面签收《解除劳动合同书》,则应采取书面邮寄、报纸公告等通知方式,履行解除劳动合同之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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