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限定条件较多,且程序要求严格。可以说,该条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是实践中最易败诉的解除方式。因此,我们建议:
1.企业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之情形,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应首先尝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方式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协商一致解除”没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2.企业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规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应首先准确计算员工享受的医疗期、医疗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及发放标准等内容。
3.员工医疗期满,企业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符合如下三个条件:(1)医疗期届满;(2)不能从事原工作;(3)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另须注意的是:若医疗期满,员工拒绝上班的,企业应至少要有两次通知行为,以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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