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在此期间内,员工的就餐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工作时间,法律并未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持否定态度。但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时(加班),就餐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工作时间,司法实践中存有两种观点:
(1)就餐时间应当计入工作时间;
(2)就餐时间不应当计入工作时间。
对于因公司业务需要,可能经常加班的企业,建议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期间的就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上述内容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团队收集并整理,供大家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劳动法》规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在此期间内,员工的就餐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工作时间,法律并未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持否定态度。但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时(加班),就餐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工作时间,司法实践中存有两种观点:
(1)就餐时间应当计入工作时间;
(2)就餐时间不应当计入工作时间。
对于因公司业务需要,可能经常加班的企业,建议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期间的就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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