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劳动者工资。”之规定,结合《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2条第1项“用人单位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百分之三百的工资”之规定,法定休假节日为带薪休假日,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加班的,企业应当另行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该加班工资中不含劳动者带薪休假日期间正常应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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