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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长期不考核,是否视为劳动者符合取得绩效工资条件?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1721人看过

【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但用人单位长期未对劳动者考核,应当视为劳动者主张绩效奖的条件已成就。

【简要案情】

2018年1月1日,唐某与星星公司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签订岗位聘用协议,约定唐某岗位不变,工资变更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月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其中月基本工资14000元;月绩效工资满额为每月税前6000元,经每月公司考核满足一定条件后可取得相应比例的月绩效工资。此后星星公司仅每月向唐某发放工资14000元。2019年10月4日,唐某辞职,因星星公司未按约支付绩效奖金,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星星公司未对职工进行考核,应认定星星公司故意阻止考核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成就,即唐某符合取得绩效工资条件,星星公司应按照每月工资标准20000元补足唐某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绩效奖金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超额劳动或增收节支实绩所支付的奖励性报酬,是劳动者收入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相应绩效工资。用人单位怠于考核的,应认定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考核条件成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种情况视为考核条件已成就,即唐某已符合取得绩效工资的条件。

 

本案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整理,典型案件节选自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2021年04月22日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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