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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辞退试用期劳动者吗?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411人看过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设定录用条件应当具体明确,对试用期用工条件应当告知劳动者,不得随意解释,不得借试用期不合格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杨某与某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岗位为综合管理中心总经理。4月,该企业以杨某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杨某认为某企业解除行为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审理认为,该企业虽对杨某的岗位有相应岗位说明,但标准模糊且无法量化,亦无法体现杨某的实际表现与岗位标准存在差异。因该企业未能举证证明杨某在试用期间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最终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用工期的组成部分。有的用人单位误认为试用期不是正式的劳动关系,对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意辞退。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具备法定情形,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通知工会后,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应明确并告知劳动者相应的录用条件,保存对劳动者考核的相应证据,如果随意解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将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本案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整理,典型案件节选自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2021年04月22日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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