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炳潭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198号湖北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柯炳潭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1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07年7月11日原、被告签订《设备供货合同》及2013年11月1日被告签字确认的由原告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13年10月21日“对账单”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受其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其违约形态为迟延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备款1253480元,以及返还履约保证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