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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炳潭律师
执业资质:1420120**********
执业机构: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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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柯炳潭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19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向原告借款253000元的事实清楚,有借条为凭,被告理应偿还借款。原告主张的无借条佐证的18700元款项,因原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该款项系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故本院对原告此部分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损失,因双方并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只应承担原告向被告催告偿还借款后(即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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