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其一为双方形成雇佣关系,伤者作为提供劳务者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可以选择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其二为第三人侵权法律关系,实际侵权人作为吊桩工作的承揽人和操作人,未尽安全施工义务,在从事吊桩作业过程中造成伤者受伤,伤者可以选择实际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两种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个诉讼中处理。原审将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一并进行审理,导致法律关系及责任主体不清,应向原告释明,由其明确一种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本案通过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代理意见,最终将本案发回重审,并由原告选择其中一种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而不应在不同法律关系中划分过错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