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炳潭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2016)鄂01民终7866号王为亮、武汉市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柯炳潭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8日|分类:侵权 |16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其一为双方形成雇佣关系,伤者作为提供劳务者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可以选择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其二为第三人侵权法律关系,实际侵权人作为吊桩工作的承揽人和操作人,未尽安全施工义务,在从事吊桩作业过程中造成伤者受伤,伤者可以选择实际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两种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个诉讼中处理。原审将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一并进行审理,导致法律关系及责任主体不清,应向原告释明,由其明确一种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本案通过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代理意见,最终将本案发回重审,并由原告选择其中一种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而不应在不同法律关系中划分过错责任比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