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女子潘某和丈夫徐某的离婚纠纷案在社交媒体上引发热议。依据笔者搜索到的案号为(2019)苏1023民初5592号判决书看,该女子潘某向法院诉称,其与男子徐某2009年在父母包办下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双方感情基础较差,且男方脾气暴躁多次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不断恶化。更有甚者,男方还于2014年7月30日对女方母亲实施强奸(未遂),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刑三年。被告的这一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女方此前四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均未获准许。从2016年起,女方离家双方分居已达3年有余。上述案号为(2019)苏1023民初5592号的纠纷是女方第5次诉讼,但法院仍以双方感情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网友热议,法官三番五次不判离婚,究竟是在挽救婚姻还是在破坏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它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提出的一种思想和口号,认为是一种天赋人权。1971年的《法国宪法》宣告婚姻为民事契约,确立了婚姻的世俗化和自由化,是婚姻自由原则体现为一项法律原则。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婚姻自由原则体现在婚姻的缔结和婚姻的解除两个方面。现在各国立法均将婚姻自由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成为衡量一国法律家庭立法进步性的重要标志。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统一体,两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内容。
具体到我国法律层面,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我国实习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可见婚姻自由既是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同时也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受法律保护。那么,有了婚姻自由是否意味着想离就离,可以随心所欲的解除婚姻关系呢?并非如此,离婚自由权利的行使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在我国,离婚自由受到实体和程序的双重限制。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就子女、财产等离婚事宜能达成完全一致,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一方不愿离婚或者财产、子女等事宜无达成一致,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民法典生效前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予以解除婚姻关系并按照“一并审理”的家事审判原则解决子女和财产等问题。本案中,法官裁判不准离婚的理由便是女方潘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婚姻中有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相对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增设了一种新的情形,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保留了原婚姻法规定的五种可以判决离婚的六种情形: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具体到本案,即使女方缺乏证据意识和取证能力,没有办法证明男方的家暴和双方的分居,但多次起诉离婚的事实本身便可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并且男方2014年7月30日对女方母亲实施强奸行为虽未遂但依然触犯刑律,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中,单此违背人伦的恶行已足以导致双方婚姻无法维系。法院在查明了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依然以感情为破裂为由判决不离婚,笔者认为已经侵犯了女方的婚姻自由权。一味抬高离婚门槛,带来的不是婚姻的稳固,而是对权利的模式、恶性事件风险甚至大众的恐婚等等。
事实上,本案的情况对于笔者这样专业从事婚姻家事案件办理的律师而言并不陌生,在媒体发达的当下,也有越来越多的媒体给予揭示。如前段媒体报道的湖南女子宁顺花,婚内其丈夫因赌博、家暴、对其进行死亡威胁被拘留6次,在宁顺花5年4次起诉离婚时,法官均以无证据表明感情破裂判决不离,最终引发大众关注后才在宁顺花第5次起诉离婚时判决离婚,但却判决宁顺花返还结婚时收受的全部彩礼6.6万元和男方给其娘家人的红包1.9万元。暂且不论该彩礼返还不合法律规定,单就5年4次判不离就和本案如出一辙。
2021年8月6日下午,澎湃新闻记者询问宝应县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当时判不离的原因,该工作人员回应称,“矛盾太大了,涉及到抚养、财产等纠纷。”该工作人员的说法儿既不合法,也不合大众期待,但反应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事实。一来法院案多人少,法官任务重,保质保量结案存在难度。二来法官硬气依法裁判会惹来难缠当事人的恶意投诉、上访,徒增烦恼,甚至威胁到法官的人身安全。
看来,解决法官的案件压力和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才是婚姻自由能否得到保障的关键。而保障婚姻自由,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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