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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不赡养,儿子继承180万,照顾终老的兄弟姐妹只得11万:法院真的判错了吗?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7日分类:案例分享浏览:23次举报



最近,上海一起继承纠纷案引发巨大争议。

老人钟某因怀疑儿子不是亲生,自幼疏于抚育,离婚后父子形同陌路40年。儿子13岁起再未出现在父亲生活中。老人晚年精神残疾二级,生活无法自理,全靠兄弟姐妹出钱出力、买菜送药、陪护终老。

老人去世后,留下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近200万元。儿子钟某丙现身,要求继承。DNA鉴定显示,他确是老人亲生儿子。

法院最终判决儿子继承180余万元,照顾老人终老的兄弟姐妹合计分得11万元。

很多人看到这个结果,第一反应是“这不公平!”

但作为婚姻家事律师,我们想说,这个案子,不能只用“公平”或“不公平”来简单评价。它背后涉及法定继承、赡养义务、酌情分得遗产三个层面,值得说一说。

一、儿子有没有继承权?

有。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老人虽然长期怀疑儿子非亲生,但从未通过法律程序否认亲子关系,DNA鉴定也证明,钟某丙确实是老人的亲生儿子。

所以,只要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存在,钟某丙就享有法定继承权。

法院说“不能仅凭道德情感否定法定继承权”,这句话本身真没错。法定继承权是法律赋予的身份权利,不能因为公众觉得他不孝,就直接予以剥夺。

但这只是问题的第一层。

二、40年不赡养,能不能少分或不分?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

民法典第1130条第4款规定: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注意,这里用的是“应当”,不是“可以”。

也就是说,如果儿子有赡养能力、有赡养条件,却恶意不赡养,法院必须少分或不分。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法院认定,儿子未赡养有“深刻的历史家事成因”。

父子关系破裂的根源,是父亲长期怀疑儿子非亲生,自幼疏于抚育。离婚后,儿子由前妻抚养,从13岁起与父亲再无来往。法院认为,儿子并非出于逃避赡养义务的主观恶意,而是长期血缘猜忌导致父子情感基础完全丧失。

因此,法院没有认定钟某丙构成不尽扶养义务,也就没有适用第1130条第4款。

这个判断,我们认为有一定法律依据。

不联系本身不是不赡养的正当理由。但导致长期不联系的原因,如果主要过错在父母,子女未赡养的主观可责性就会降低。

所以,在继承权层面,法院保留儿子的法定继承权,不算错。

三、兄弟姐妹分得11万,真的“适当”吗?

这才是本案最值得商榷的地方。

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钟某丙的情况下,他们本来没有继承的可能。

但他们长期照料老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之规定,分得适当遗产。

问题的关键,就在“适当”两个字。很多人以为,“适当”就是象征性给一点。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过:

“可以分给适当遗产”不是象征性给一点,而应当根据对被继承人扶养的具体程度、时间长短、被继承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扶养较多的人,甚至可以分得较大部分遗产。

换句话说:

“适当”不是随便给点钱打发,而是要真正体现对长期扶养行为的法律评价。

本案中,兄弟姐妹的付出是长期、持续、实质性的:

老人晚年疾病缠身,精神残疾二级,生活无法自理;

兄弟姐妹买菜送药、陪护照料,直至去世;

老人病退后月收入长期只有400元左右,日常生活全靠兄弟姐妹帮衬;

去世后,后事也由兄弟姐妹操办。

而儿子钟某丙,从13岁起未再出现在父亲生活中,弥留之际和葬礼均未现身。

在这种情况下,190余万元遗产中,兄弟姐妹只分得11万元,比例不足6%。

如果说这是“适当”,恐怕很难让人信服。法院在继承权认定上没错,但在遗产分配比例上,对长期照料者的法律评价明显偏低。

四、这个案子真正值得反思的地方

我们不认为法院完全判错了。

但我们也认为,这个判决在结果上存在明显失衡。

它提醒我们几件事:

1. 法定继承权不等于必须平均分

即使有法定继承权,如果存在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形,法院可以依法少分或不分。只是本案中,法院认为儿子未赡养有历史成因,不宜直接认定为恶意不尽义务。

2. 对长期照料者的“适当”分给遗产,不能沦为象征性补偿

兄弟姐妹、儿媳女婿,甚至没有血缘关系的照料者,如果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法律给了他们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这个“适当”,应当是实质性的、与付出相匹配的。

3. 如果不想让某个法定继承人分走遗产,最稳妥的办法是立遗嘱

老人如果早立遗嘱,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明确将财产留给长期照顾自己的兄弟姐妹,今天的争议本可以避免。

最后说几句

家事案件,从来不只是法律问题。

它背后是几十年的亲情裂痕、猜忌、疏远,以及另一些人日复一日的照顾和付出。

法院可以依据法律保留儿子的继承权。

但法律也不应当让长期付出的人,只得到一句“值得肯定”和11万元。

“适当”二字,不应该成为失衡的遮羞布。

如果你也正在经历类似的家庭财产争议,或想提前安排身后事,避免亲人反目,为你点赞,因为未雨绸缪,比事后对簿公堂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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