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新规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差为40周岁以上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02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法》第9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民法典》第1102是对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差的规定,原《收养法》第9条规定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条件仅针对男性收养人,存在片面性。
本条对此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新规则。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子女,或者无配偶的女性收养男性子女,如果年龄差不加以限制,可能会出现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为防止这样的问题出现,本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者,无论男女,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都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原《收养法》第9条规定只限制男性无配偶者收养女性子女的年龄差应当在40周岁以上,是只看到了对男性收养异性子女须加以限制,而忽略了女性无配偶者收养男性子女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同时,也存在男女不平等的嫌疑。本条修改的新规则,使这两个问题都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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