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哺乳期,丈夫有工资,却以“没离婚不用给” “要还个人贷款”为由,一分不给妻子。妻子无奈起诉,要求丈夫支付婚内抚养费和扶养费,获得法院的支持。这是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真实案件。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法律依据也清晰,即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第1059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但值得追问的是:一个当了爹的成年男人,为什么能在妻子哺乳期理直气壮地一毛不拔?
第一,他把“义务”错认成了“恩惠”
在这个男方的逻辑里,给不给钱,取决于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他自己手头是否宽裕。他把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降格为一种可以自主裁量的施舍。
这种认知偏差并不罕见。很多人潜意识里把婚姻中的经济责任当成“感情好就多给,感情不好就少给”的弹性义务。
但法律的态度是刚性的,即义务不以感情为前提,不以离婚为条件,不因个人债务而免除。 判决的本质,不是惩罚男方,而是纠正他这种认知,告诉他,有些事,你没得选。
第二,他把婚姻当成了免责护身符
“没离婚不用给”这句话的逻辑是,只要维持婚姻的形式,就可以规避婚姻的实质责任。这背后是对婚姻功能的深层误解。
婚姻不只是一纸证书,也不只是一份感情契约,它是一个法定的责任单位。领了证、生了孩子,责任就自动绑定,不以任何一方的意愿为转移。
这个男方以为“没离婚”是他最大的保护伞,恰恰相反,“没离婚”正是他最大的责任来源。婚姻期间,夫妻扶养和子女抚养义务恰恰最严格,因为法律默认家庭内部的资源配置应以共同体的方式运作。分居可以,但责任不能中断。
第三,他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控制
哺乳期的妻子无法工作、没有收入,完全依赖丈夫的经济供给。此时断供,不只是不给钱,而是利用经济优势将对方置于绝对被动的位置。这是一种权力手段——通过切断资源,使对方丧失选择权和行动能力。
这份判决的意义,我们认为,不仅是在经济上解决了女方的燃眉之急,更在于司法不认可婚姻内部存在经济特权的态度宣誓。无论夫妻关系如何,无论分居与否,资源分配不以一方的单方意愿为准,法律介入是对家庭内部权力失衡的矫正。
最后说一句题外话。法律可以把钱判给女方,但无法把这个丈夫变成负责任的人。有些责任,即使输了官司也不会真正认。这是法律的局限,也是婚姻的真相。
案件来源: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