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今天谈一份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让我这个自认还算资深的婚姻律师都感到瞳孔地震的判决。
事情不复杂,但结果足够荒诞。
案件回顾:
赵刚(化名)与孙敏(化名),2002年登记结婚。2020年,赵刚与袁莉(化名)建立婚外情关系,2021年袁莉被查出白血病,赵刚在几年间向袁莉转账120余万元。
2024年,原配孙敏果断起诉,要求袁莉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法院首先认定:赵刚与袁莉的关系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这没问题,常规操作。
但“神转折”来了:对于其中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间,赵刚转给袁莉的82万余元治病钱,法院认定属于赵刚对袁莉的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判决袁莉无需返还。其余几十万,只返还一半。
最终,120多万的诉求,只支持了16万。
这份判决书,我逐字读了三遍,内心久久无法平静,不拆解不快。
一、灵魂拷问:在公序良俗的废墟上,如何建立起道德义务的大厦?
这是整份判决最核心也最致命的逻辑悖论。
判决书白纸黑字,先认定了赵刚与袁莉的婚外情关系违反公序良俗。好,法律关系在此定性。这是违法、不道德的关系。
那么,在一段被法律定性为负面、无效甚至有害的关系中,谁对谁负有道德义务?
“道德义务”在法律上的适用场景是什么?是夫妻之间的扶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基于人道主义对危难者的救助(比如救人),或是履行一份朴素的道义承诺。这些关系的底色,是善。
而婚外情关系的底色,是恶。它破坏他人合法婚姻,伤害原配配偶的财产权与情感利益。法律可以容忍在一个恶的关系中,衍生出受法律保护的“道德义务”吗?这好比承认一个小偷对其销赃的同伙负有诚信交易的义务,荒谬至极。
法律可以无视道德,但不能颠倒道德。 将治病这一中性行为,置于婚外情这一特定情景中,其性质就变了。这不是雪中送炭的善举,而是维持和延续一段非法关系的成本。如果资助第三者治病成了道德义务,那岂不是变相鼓励第三者“带病上岗”?岂不是让原配妻子为丈夫情人健康负责?情理何在?!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再拷问:妻子的钱,为何要为丈夫的情人支付“道德”账单?
这是第二个让人无法接受的现实。
判决书查明,那82万是赵刚与孙敏的夫妻共同财产,孙敏享有所有权。且根据民法典,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必须双方协商一致。
赵刚给袁莉转钱,孙敏不知情,更不可能同意。哪怕我们先悬置价值观,退一万步讲,就算我们认为赵刚对袁莉负有某种“道义”上的救助责任——这份责任,凭什么要由孙敏来买单?
孙敏对袁莉有什么义务?是亲情?是友情?还是邻里守望相助?都不是。她们唯一的交集,就是孙敏的丈夫出轨了袁莉。在法律和道德上,原配是受害者,第三者是侵权参与人。
判决的潜台词,等于告诉孙敏:你的丈夫背叛了你,用你们的共同财产去养活他的情人,其中的医药费部分,基于你丈夫的“道德”,你不能要回来。
这是什么强盗逻辑? 这是让无辜的受害者,为加害方的”道德”表演支付真金白银。如果这是道德,那无疑是对道德极大的亵渎。
三、法律适用的“张冠李戴”:用民法典第658条,是逻辑错乱还是价值站队?
我们再来谈谈纯法律技术层面。判决书引用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这条法律是对的,但用在这里,是典型的法律适用错误。
为什么?因为能否撤销的前提,是“赠与合同已经有效成立”。 而本案中,赵刚对袁莉的赠与行为,已经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一个自始无效的行为,还需要讨论是否可撤销吗?
一个无效的合同,不存在撤销一说;一个不受法律保护的赠与,更不配冠以“道德义务”之名。
这就好比,法院先说“这桩买卖违法,合同无效”,然后又说“但其中一部分因为具有道德属性,所以不能反悔”。这是法律逻辑的崩坏。正确的法律推导路径只有一条:行为因违法而无效→ 依据无效条款,收取财产的一方应当全部返还(而非部分返还)。
法院引用第658条,本质上是在为一个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寻找合法化的理由。这已经不是技术上的适用错误,而是价值判断上的立场偏差。
写在最后:
法律人也是人,我知道,法官可能会有同情弱者之心,担心判决82万返还,会让一个身患重病的第三者陷入绝境。或者,法官可能从执行难的现实出发,认为判了也执行不回来。
但这些,都不是牺牲原配合法权益的正当理由。
司法,要讲法理,也要讲情理,但绝不能讲歪理。当一个判决,让违法者(丈夫和第三者)部分免单,让受害者(原配)独自承担损失,让“道德”成为破坏他人婚姻的遮羞布时,这份判决所传递的社会导向,是极其危险的。
它似乎在告诉人们:
如果你想帮助你的情人,花夫妻共同财产给她看病,这笔钱,你老婆要不回去。
如果你不幸做了第三者,对方给你花的医疗费,可能属于你的“道德福利”。
这不是司法应有的态度。司法可以温柔,但它的脊梁必须是硬的。但这份判决的脊梁,在我看来,已经弯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