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新规2.0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099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93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法典》第1094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典》第1102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民法典》第1098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俗称“过继”,多是本家族内的近亲属为照顾无子女的近亲属,将自己的子女送给对方作为子女。对此,不必限制过多。不再要求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条件,超过14周岁也可以收养。
另外也因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3条删除了被收养人须不满14周岁的限定,与此相对应,这一条规定也删除了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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