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新规1.0
收养人须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98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无子女者,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和已婚者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情形。无子女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收养的子女。由于现在我国实行二孩政策,所以民法典就规定只有一名子女的也可以收养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不仅要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而且还要考虑收养人在思想品德等方面是否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能力。其标准应当不低于对监护人监护能力的要求。
(3)不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是自己患有危害养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以及危害养子女人身安全的精神性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在收养人的条件中,新增“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收养关系中的基本原则是最有利于被收养人,保证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如果收养人有违法犯罪记录,并且这样的违法犯罪记录是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将会对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形成潜在的威胁,有可能出现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问题。因此,尽管一个人可能已经具备收养人的其他条件,但是,不具备这个条件,不能提供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其收养人资格依然也是不合格的,不能收养。
(5)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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