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个亮点
登记离婚的离婚冷静期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的具体内容】
(1)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给离婚证,不马上解除婚姻关系。
(2)离婚冷静期是30天,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在30天的冷静期届满后的再一个30天内,当事人没有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后果。
登记离婚冷静期是有前后两个30天的。前一个30天是冷静期,满30天才可以申请发给离婚证。后一个30天是领取离婚证的期限,即30天冷静期完成后,在其后的30天内可以去领取离婚证,不领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为什么民法典要在离婚登记的过程中设置这样一个冷静期呢?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民政部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登记离婚达415.4万对,其中不乏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现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定和修改的过程,正是法律不断积极回应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婚姻家庭新问题、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过程,所以,民法典将“离婚冷静期”纳入婚姻家庭编的登记离婚程序。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防止当事人一时冲动草率离婚,也防止当事人因规避政策而草率离婚,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正确抉择、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离婚冷静期在挽救破裂家庭、维护婚姻秩序、维系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是值得赞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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