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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1日分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浏览:348次举报


第九个亮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虽然是夫妻一方签名但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这一类债务学理上称为因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欠的债务,具体包括三种:

1. 借款合同、条上有夫妻双签字的。

2.一方签字,但另一方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形式确认的。

3. 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追认的。

2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所欠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

例如,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支付家庭生活开支,夫妻、子女治疗疾病,生产经营,以及其他生活必需而欠的债务。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好友所欠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多少数额属于家庭日常需要呢?每个家庭都不一样,需要结合举债方的家庭收入、消费水平、生活习惯等综合因素判断,不宜超过家庭年收入过多。

3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借的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一看就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债务金额过大,明显超出债务人家庭收入和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已有大额负债,无法偿还的,不属于家庭提倡生活需要的债务,用于投资的,对外担保的,大额消费的,转账给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亲友的。但是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的,依然还是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第三种:个人借债超过日常需要但夫妻共同受益。

但是,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夫妻逃债的可能性。

例如,当夫妻一方因为经营活动欠债,原本对方配偶是知情的,或者经营活动的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是债权人向夫妻双方要求还款时,举债方配偶却主张自己的配偶不知情,或者主张没有把经营活动的盈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债权人此时不能举证反驳,那么债务就会被认为是夫妻一方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所以债权人想规避这样的风险,出借资金时应当要求借贷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尽可能地保留夫妻共同举债的证据,例如,将经营所得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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