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亮点
不再实行计划生育,删除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
在原《婚姻法》第2条的基础上,民法典第1041条删除了“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再将其作为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第1047条相比于婚姻法第6条,删除了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这些变动是因为我们国家长时间实行独生子女的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限制了人口增长,出现了人口老龄化等人口结构问题,需要立法适当调整以改变现在的人口问题。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婚姻法》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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