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齐某与章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1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
章某于婚前购买1号房屋一套,登记在章某名下,章某贷款9万元,并于2007年将贷款提前还清。
两人于婚内购买2号房屋一套,登记在齐某名下,齐某贷款30万元。但在二人的离婚诉讼中,因齐某的父母主张权利,2号房屋未予分割。后章某向法院起诉确权,法院作出确认2房屋为章某与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并在判决中同时确认齐某的父母为2房屋支付首付款95000元。
章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齐某,要求依法分割1、2号两套房屋。诉讼中,齐某与章某对两套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协商,并共同确认了还贷情况。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1号房屋系章某婚前购买,登记在章某名下,该房屋应归章某所有。但齐某与章某婚后为1号房屋偿还了部分贷款,该部分款项从财产性质上属夫妻共同财产,故齐某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2号房屋系章某与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登记在齐某名下,现由齐某占有、使用,双方均同意该房屋归齐某所有,齐某应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房屋市场价格向章某支付房屋折价款,折价款的具体数额,法院将结合双方的首付款出资情况、对房屋的投入与贡献、婚后贷款偿还情况及离婚后的贷款偿还等情况,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综合予以确定。
【律师说法】
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房屋折价款的计算公式为:房屋折价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房屋评估现值以法院委托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对房贷的计算标准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向各银行查询及通过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了解。
上述计算标准是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基准,实务中,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判定折价金额。
(案例来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转自万和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