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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养不起孩子,可否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9次举报


2020开年的新冠疫情,不仅严重威胁了我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剥夺了我们的行动自由和很多生活的乐趣,还会引发出很多本不会有的问题。问题解决不善,纠纷就产生了。

比如最近就常常接到当事人的咨询,说自己离婚了带着孩子,但是疫情期间又不能上班,没有收入,物价还很贵,前夫给的那点抚养费现在根本不够用,自己跟孩子的生活没有保障,想知道能不能要求对方增加一些抚养费。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无论当初夫妻是协议离婚的还是诉讼离婚的,即使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已经在离婚协议或者其他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中已经确定了,也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抚养费的数额都不能变动。在必要时,可以要求超过原定的标准。那么,什么是必要的情况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明确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所以,如果疫情期间,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将孩子的生活维持在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又有给付能力的,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要求适当增加抚养费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需要提醒的是,一方提出要求的时候注意沟通方式,因为如果平时双方来往并不多,对方很可能并不了解你和孩子的真实处境。为了避免对方做出恶意揣测,尽可能把自己的实际困难理智友好客观的展现给对方,争取对方的理解,顺利满足诉求。尽量不要为此再对簿公堂,伤害双方的关系。更不要在孩子面前说不要孩子让孩子跟着对方之类的话语,伤害孩子的心理健康。

我们相信,困难都是暂时的,希望大家都能满怀信心迎接春天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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