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通过典型案例明确社会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北京市高级法院将陆续发布五批事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对社会风尚具有引领作用的典型案例。
本批案例主要聚焦于“家庭纠纷”问题,就紧急救助老人者的追偿权、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探望权”、夫妻间的道德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保障、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义务等案件进行分析讲解,彰显保障老人、未成年子女等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有利于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维系和睦的家庭关系,弘扬我国优良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院在判定双方
是否感情破裂时
要综合考虑夫妻间的道德义务
卫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卫某某与孙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卫某某曾于2017年8月以离婚纠纷为由将孙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孙某某离婚,后于当日撤诉。2018年4月,卫某某再次起诉要求与孙某某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卫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9年3月13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孙某某现患有异体肾移植状态肝功能不全、高尿酸血症慢性肝炎、痛风呼吸道感染、慢性肾功能不全肾性骨营养不良、糖尿病、高血压、肾性贫血、高胆固醇血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疾病。
卫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即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某小区202号房屋,以及在被告处的存款约40万元。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特别是近几年,双方矛盾升级,我曾多次报警,使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2017年8月我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双方于2017年9月分居。2018年4月我再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双方未能和好,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孙某某辩称,我患有尿毒症、肾移植术后等多种疾病,病情十分严重,原告不能因为我得病就对我弃之不管。我们现在感情尚可,原告提出离婚,对我的打击是致命的,如果离婚,我的生命会没有保证,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在的基础,夫妻间的责任亦是婚姻家庭生活的一部分。本案中原、被告结婚近二十年,婚龄较长,婚姻基础较好。现被告身患重病需要原告的照顾,原告更应该担负起作为丈夫的责任,悉心照顾患病妻子,协助其进行治疗。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卫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离婚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结婚时间长达20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身患重病,不同意离婚,在此种情形下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对是否感情破裂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核。
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在一方身受重大疾病困扰时,另一方应当承担夫妻间的责任。通过诉讼离婚不应当成为拒绝履行夫妻间责任的手段。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一方处于明显困境时,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法院在判定双方是否感情破裂时会综合考虑夫妻间的道德义务及被告的意愿综合作出判断。夫妻不仅是能够共同经营幸福的生活,更应互相承担生活的磨难,在一方处于困境时,另一方应该尽量照顾、关心、体恤,这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义务。本案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婚姻存续时间、被告的身体情况、被告对离婚的态度以及是否存在导致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在原告多次起诉的情况下,对双方感情破裂作出了恰当的判断,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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