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对男女结束婚外同居生活后,女方付给男方5万元“分手费”。不久,女方又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男方返还5万“分手费”并承担违约金。近日,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主张返还已支付“分手费”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2017年2月,潘某(离异女)与胡某(有配偶者)相识,不久,二人开始同居生活。2018年6月,胡某与其配偶离婚。2019年3月,潘某与胡某结束同居关系,胡某承诺,此后不再骚扰潘某及其家人,潘某支付给胡某5万元。
庭审中,胡某辩称,在双方分手时,潘某自愿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作为“分手费”及同居期间两人的生活花费;同居期间,胡某在经济和精神上付出较多,对潘某的两位老人尽到了赡养义务;依照民法理论上的自然之债,债务人如果“自愿给付”,则在给付行为完成后,不得再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因此,胡某认为,潘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济南市钢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胡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二人过上了同居生活,双方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善良风俗,亦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为法律所禁止。潘某支付给胡某5万元,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形。因此,判决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潘某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中院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来源:济南市钢城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