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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缔结婚姻动机不纯为由诉请确认婚姻无效可否获法院支持?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2次举报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案例】


假结婚,动了谁的奶酪?-----姜某与陈某婚姻无效纠纷案

河北籍女子江某经人介绍与北京籍男子陈某相识并结婚,二人同时钦定“入户付款协议”,合同约定:“结婚时付款五万元,三年后户口转入北京再付余款五万元,如任何一方反悔,给付对方违约金二万元。”以上便是民间说的“假结婚”情节,双方其实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在此期间,陈某因与他人恋爱无法登记结婚,于是,陈某到法院起诉姜某,要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并依法予以解除;同时主张双方是“假结婚”,请求法院确认签订的“入户付款协议”及违约条款无效。姜某则主张此案应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按离婚程序重新审理;另主张因陈某并未依照协议帮其办理北京户口,故应按照协议约定将已付五万元退回,并赔偿违约损失二万元,否则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经通过结婚登记形成了现实的婚姻关系,且婚姻关系的形成并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分析】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有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法律对于判定婚姻无效的标准也有很高的要求。一段婚姻不能被轻易地判定无效,否则就是对基本社会制度的冲击,也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引起社会动荡、秩序紊乱。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由于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和动机是否单纯并不属于上述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像本案中的为取得北京户口而“假结婚”,并不属于婚姻法中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制范围。因此,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

 

互惠协议有风险,假装结婚需慎重

 

那么,这种情形该如何处理呢?假结婚不假,案例中的当事人经过婚姻登记已然成为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要解除只能通过离婚程序协议或诉讼。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一个情形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拓展:地方审判】


《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5.当事人以受欺骗、诱骗、包办等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以上述理由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解答(一)》

九、当事人诉请离婚,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婚姻关系无效,如何处理?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告知婚姻关系无效之事实,当事人变更离婚诉请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变更案由,并分别制作婚姻无效判决书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判决、调解书,当事人的地位在婚姻无效判决中,仍可表述为原、被告。

十、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就同一事实即受理无效婚姻案件又受理了离婚案件,判决婚姻关系无效后,另一已受理的案件,如何处理?

答:离婚案件以夫妻双方形成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在该婚姻关系已为生效判决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对另一离婚诉由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直接变更其案由,为无效婚姻。

同时,由于该所谓离婚案件实际需要处理的婚姻关系无效后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若婚姻无效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中,已包括了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人民法院可直接对离婚案件作出驳回离婚诉请的判决,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纠纷则在婚姻无效案件中处理。若婚姻无效案件的当事人的申请中,不包括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除判决驳回离婚诉请外,还应就婚姻关系无效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进行处理。

《重庆市高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24.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的程序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权益争议案件,不能使用普通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应将其作为非诉案件来处理,比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不得调解,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因无效婚姻引起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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