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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上写着房产归女儿,前女婿竟然能分一半!原来是少了这几个字……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83次举报


您有想过立遗嘱吗?


可能有人会纠结,

是否现在要立好遗嘱?

小编想回答,有,而且很重要!

但立了遗嘱就能万事大吉吗?

不!不全然……



北京的一个老人家,

在临终之前就想着把自己的房产给女儿,

所以还在遗嘱上特地写上了

“本人单独所有的三居室归女儿所有”

但是,没想到的是!

这个动辄几百万的房子,

女婿也能有一半!

关键还是!前女婿!





1


父亲生前立下房产遗嘱归女儿,离婚时女婿也有份




2015年苏珊(化名)的父亲与继母再婚,婚前父亲单独所有位于海淀区的一套商品房。2016年父亲病重,此时也是苏珊和丈夫殷实(化名)感情出现裂痕的敏感时期。


临终前,父亲想把婚前三居室留给苏珊一个人,以保证家庭财富的传承。为了防止再婚妻子和女婿与女儿争夺遗产,父亲在遗嘱中特意写到“本人单独所有的三居室归女儿所有”。


父亲去世后,殷实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认三居室的二分之一份额归自己所有,法院支持了殷实的诉讼请求。


苏珊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父亲在遗嘱中写到三居室归自己所有,但前夫还能分到房产呢?






原来,这个问题中包含着两层法律关系!

一是遗嘱继承法律关系,一是婚姻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是主要的继承方式,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此案中,如果这位父亲没有立有遗嘱,那么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女儿与再婚妻子都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房子享有同等的份额。但这位父亲通过遗嘱,排除了再婚妻子分得房子的资格。


因此,父亲的这个遗嘱,解决的是法定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归属问题,只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发生效力,由于女婿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对女婿并不适用。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第十八条第三项也明确了例外情况,“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由于父亲在遗嘱中没有注明这套房产与女婿无关,因此女儿通过继承取得的这套房产,属于女儿女婿的共同财产。




2


本来极力要避免的情况

却还是发生了!

而出现上述情况呢,

原来都怪遗嘱没写好!


父亲在遗嘱中所书写的“本人单独所有的三居室归女儿所有”存在歧义,对其理解不同,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

1.若理解为房屋遗留给苏珊,由于苏珊取得房屋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殷实有权分割。此亦为的法院的裁判观点。


2.若理解为房屋由女儿苏珊一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房屋应认定为苏珊的个人财产,丈夫殷实无权分割。


因此,根据第1种理解,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女婿还有权分一半。



其实只要父亲在遗嘱后添加

“该房产系我女儿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女婿就不能分一半了!



看来,写好一份遗嘱很关键!

那么,如何写好遗嘱呢?

什么遗嘱是有效的,

什么遗嘱无效呢?


律师指出,有效遗嘱和无效遗嘱有很多种。

1.有效的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四种,分别是:(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其中:(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但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无效的遗嘱。《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嘱无效的四种情形,分别是: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


在这里小编整理了

“有关房产继承的3大误区”

给大家伙提个醒




1

无遗嘱子女可单独继承



有人认为,老子的房子儿子继承,天经地义,还有继承法等各种法律保护。因此,有没有遗嘱都一样。

但是!!!法定继承中,父母、配偶、子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也就是说你过世后,房子不是归儿子一人所有,而是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分。如果要将房子仅留给儿子,就需要订立遗嘱。

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对公民的财产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法定继承。如此一来,有没有遗嘱就不一样了。


2

遗嘱“万能”



有了遗嘱,并不意味着立遗嘱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实现。比如出现以下情况时,继承房产就会出现麻烦。

第一,遗嘱继承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是所立遗嘱必须合法有效。如果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继承显然无法实现。

第二,遗嘱未妥善保存,立了等于没立。实践中,有些人立了遗嘱就自己收了起来,他人对此并不知晓。试想,若立遗嘱人突然离世,那么没有人知道其曾立有遗嘱,若遗嘱又没被发现,那么,这样的遗嘱立了等于白立。

第三,根据我国房产继承的实践经验,办理房屋继承过户之前,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而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公证处会要求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对该遗嘱继承不表示异议。但凡有其他继承人表示异议,公证处都不敢办理继承权公证。


3

和被继承人有关的权利都是可以处理的


很多老人家立遗嘱时就想把所有自己的东西都留给子女,很多并非自己所有,但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权利也会一并写进遗嘱。

事实上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具体包括7项,即: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但是,例如像公房的承租权这类权利,法律规定了公房承租人无权单方处分承租权,也即不能将公房承租权写入遗嘱。



4

想要把房产留给女儿,

又害怕女婿分走一半,

父母要怎么做呢?


房子要过户到女儿名下,有三种途径:第一种是通过商品房买卖的形式,第二种是赠与,第三种是继承。


01

买卖


    如果通过商品房买卖的途径,把房子过户的话,这套房子因为在婚内购置取得,会被认为是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女儿女婿离婚,这套房子的确会作为共同财产被分割的。当然,女儿和女婿之间也可以作财产约定,约定这套房产完全归女方个人所有。


    商品房买卖这种形式的好处是,过户费用低。缺点也很明显,如果小两口不做财产约定,会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话,可能伤和气。



02

赠与


    如果夫妇俩通过赠与把房产赠送给女儿,并明确表示为赠与女儿个人所有,但是这种做法则面临着一笔不小的费用。


  很多人可能疑惑,父母把房产送给子女怎么还要交费,实际上,这笔费用还不低。在宁波,赠与公证费是按照房屋估价的1%、0.8%、0.6%等比率累进递减收费,此外,房屋过户交易环节上还有契税(3%)、印花税(0.05%)等。


    有人算过,以一套市值300万元的普通住宅为例,赠与需要缴纳的相关费用在11万元左右。而且这处房产今后转卖的话,还要面临高额的费用。“因为房子是通过赠与取得的,相当于初置的成本基本是0元。转让的时候,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按出售价格计算,假定300万元的话,就需要缴纳6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03

继承


    当然,夫妇俩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指定这套房子归女儿个人所有。这样的好处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契税暂免征收,而且遗产税没有落地,房子今后也仅归女儿所有。坏处是,需要等到父母百年以后才能实现,赶不上外孙户口及时迁入学区房,读上理想的学校。




从目前来看

父母要把房子留给子女

过户成本从高到低依次为

赠与>买卖>继承


老人把财产留给后辈

本意是减轻子女的生活负担

而遗嘱的设立

也是为了减少由于遗产分配

而带来的家庭纠纷

但是小编也要提醒大家

一定要正确的设立遗嘱

不然房子还是可能会“送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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