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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门槛高 子女争房纠纷多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3次举报


一、基本案情

   两原告系两个女儿,两被告系两个儿子,李某为原、被告的母亲,原、被告的父亲蔡某于2004年已故。2009年,李某所住的上海市长兴岛某处宅基地老宅拆迁。2013年,李某获得一套两室一厅的安置房,此后李某一直居住于该安置房中,房屋并未办理产证。2017年2月25日,李某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李某在生前并未订立书面遗嘱,原、被告因老人生前拥有安置房的继承产生纠纷,遂两原告将两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原告与两被告共同继承母亲李某的安置房。


二、争议焦点

     两被告辩称自己系儿子,按长兴岛农村习俗房子一般都留给儿子,母亲李某也是这样想的,所以跟她自己的妹妹,也就是原告和被告们的阿姨表达过这个意思,因此存在口头遗嘱,所以安置房应由两被告继承。并申请证人(李某的妹妹及妹夫)出庭作证,本案的争议点就在于口头遗嘱的效力认定。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证人表示其在2015年李某某次住院期间,在聊天的时曾说起过涉案房屋以后留给儿子,时间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口头遗嘱订立时的“危急情况”,并且事后亦未以书面遗嘱的形式予以确认。故两被告所称存在有口头遗嘱的辩护不能成立,涉案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原、被告四人各得四分之一份额。

四、律师释法解惑

     本案过程虽然简单,但其反映出当前在财产继承中的典型问题。父母生前曾口头向子女或者亲朋表示过将自己的财产分给部分子女继承,但是并未订立书面遗嘱。一些子女将父母的这种口头表达当做是口头遗嘱,而在法律环境下,这种在日常生活下的口头表述并不具有遗嘱的效力。在法律中,订立口头遗嘱要发生效力,其成立要件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人称其母亲李某立有口头遗嘱的说法因不存在“危急情况”及“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要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故要根据法定继承分配办案房产。总之,在社会生活中,应该鼓励支持人们去重新认识订立遗嘱的意义,已改善当前因未订立遗嘱引发的家庭财产继承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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