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瞒着自己与第三者同居,还生下孩子,期间又陆续赠车、赠房,总计花费超50余万元。得悉真相的朱女士将丈夫与第三者告上法庭,认为丈夫擅自赠予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确认赠予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获赠财产。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决支持了朱女士的诉求。
案情:
五旬大叔出轨90后 送豪车、房产
朱女士与陆某是夫妻,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丈夫比她大了整整一轮。让朱女士没想到的是,就在结婚十周年之际,她竟然发现陆某有婚外情,对象是一位比他小24岁的九零后姑娘,而且他们之间还有一个刚出生不久的孩子。
原来,由于工作原因,陆某婚后经常在承包工地留宿,并需要与客户应酬。在娱乐场所的一次觥筹交错之间,陆某与当时还不满20岁的女子李某结识。很快,两人便发展为情人关系交往并同居。
2015年1月,李某与陆某的孩子呱呱坠地。同年9月,李某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在苏州高新区购入了一套价值75万元左右的商品房,登记所有权人为李某。就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当日,陆某向房产商支付了20余万元。到了2016年1月,陆某又出资3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捷豹轿车,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
东窗事发后,陆某深感懊悔,向妻子承认自己与李某之间是情人关系,因其没有经济收入来源,于是赠予了大量财物。而朱女士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遂将丈夫与李某一同告上法庭。
被告辩称所得钱款为劳动报酬
庭审时,被告李某向法庭出示了一张借条,她辩称,陆某为其买房支付的20余万元,是他之前的欠款。“而且,我陪着他在工地上生活,也算挂靠在其公司上班工作的。当时他答应年薪12到15万,但这期间并未支付过工资,所以后来买车的钱不是赠予,应该折算为工资。”
“我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借款早已还清,而且那20万本身就是我支付给她的。”据被告陆某在庭审期间陈述,他认识李某时其只有19岁,“衣食住行都由我负担,她一直没有工作,我们之间也从未有过工作隶属关系。”陆某说,早在几年前他就以现金归还了欠款,并曾向李某索要过借条,但“她说搬家的时候找不到了”。
陆某当庭表示:“这些年我给李某的钱是远远超过50万这个数目的,这些都有转账记录可以证明。”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并未与陆某的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李某不属于其公司员工。李某认为陆某给予的购车钱款是劳动报酬的说法不能成立。此外,虽然李某辩称陆某为其买房支付的钱款属于借款,但也并未能充分举证证明,且亦未能证明其存在合理的收入来源可以出借。
判决: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应为无效
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被告陆某在与原告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李某婚外同居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
与此同时,承办法官指出,我国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请求返还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陆某为被告李某支付了购房及购车款项,在此过程中,李某并未支付相应对价,因此客观上已经形成李某接受陆某赠与欠款的事实。”
法官表示,原告朱某与陆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因此,朱某与陆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二人共同所有,二人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陆某向李某赠与的购房款20余万元以及购车款30万元属于朱某与陆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赠与数额已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陆某的赠与行为事先并未征得原告的同意,事后也未取得其认可,故就陆某的赠与行为,朱某与其并未达成一致协议。
综上,陆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的行为应属无效,对原告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陆某对赠与被告李某的行为无效,李某向原告返还财产50余万元。
法官说法: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夫妻财产进行书面的约定,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并未分割,属于两人共同共有。如夫妻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形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他人,且非日常生活需要,赠予无效,另一方享有起诉的权利,可以诉求受赠人返还受赠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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