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几年后,妻子被诊断出患有精神分裂症,吵吵闹闹的生活让丈夫痛苦不堪,为此多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应该判决离婚?如果判离,又该如何保障精神病人的生活?
婚后五年
发现妻子患精神疾病
2005年,为了让家人过上更好的生活,会一手好油漆手艺的季某前往韩国务工,邱某则带着儿子生活在季家。一年后,挣了钱高高兴兴回家的季某却发现,妻子不仅未能帮着父母照顾家庭,还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和父母大吵大闹,更奇怪的是邱某经常不去工作。
2008年5月,季某回家遇见了邱某厂里的工友,工友告诉季某,邱某已经好久没来上班了,而且平时也比较古怪,厂里的人都怀疑邱某可能精神上有点问题。想想妻子平时的一些举动确实异于常人,季某决定带妻子去医院看看。谁料,邱某竟然被诊断出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随即住院治疗。
困苦不堪
夫妻打起了离婚拉锯战
几个月后,邱某出了院。想想妻子为自己生了儿子,这些年自己长年在外,邱某一个人在婆家生活也不容易,季某总是耐着性子劝邱某出去找一份不太辛苦的活儿干干,借此多接触社会、多交朋友,病情或许会有所好转,但每次的劝说都以夫妻二人的激烈争吵而告终。
2010年3月,季某实在忍受不了这样的生活,他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然而一到法院,邱某就向丈夫保证会好好治疗,好好工作,希望再给她一次机会。季某心一软就答应了,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和好协议。
时间一长,季某一家人都被拖得精疲力竭,困苦不堪。2010年底至2013年间,季某又先后四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而每到法庭要开庭审理案件时,邱某就住进了医院,以逃避离婚,季某深感无奈,只能一次次地再提起撤诉。
2013年底,五次离婚不成的季某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邱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经法院委托鉴定,确认邱某罹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缓解不全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考虑到邱某父母均已去世、儿子尚未成年、丈夫季某多次提起离婚诉讼、唯一的兄长又怠于保护其合法权益,法院便指定邱某户籍所在地的华山居委会作为她的监护人。
判决离婚
丈夫给予10万元经济帮助
2014年12月,身心俱疲的季某再次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庭上,季某认为邱某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儿子跟随自己生活。
邱某的法定代理人华山居委会则认为,邱某身患精神疾病,经常因身体原因在家休息,没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且邱某名下无房,如果离婚将导致生活无着,请求法庭驳回。
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季某和邱某虽有一定婚前感情基础,但邱某婚后确诊患有精神疾病,近十年来经多次住院治疗但仍久治不愈。季某多次起诉离婚,虽撤诉结案,但双方感情未有改善,可见夫妻感情确无挽回可能,如仍然维持婚姻关系也不能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遂判决季某与邱某离婚。
法院还认为,因邱某身患精神疾病,离婚后有一定的生活困难,季某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综合考虑季某的经济能力,酌情由季某给付邱某一次性经济帮助10万元。庭审中季某及其父母也一致同意将家中一间房屋提供给邱某今后居住。同时,法院将二人的婚生子判给季某,由季某承担儿子直至独立生活时的所有抚养费,邱某仍有探视儿子的权利,季某应提供便利不得妨碍。
一审宣判后,季某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愿意支付邱某10万元的经济帮助。邱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负责审理该案的陶新琴法官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在此类案件中,如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且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考虑到照顾患病一方的情绪及生活问题,原则上以判决不准予离婚为宜,但如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为了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遵照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本案中,季某不仅给邱某提供了住所,而且一次性给予了10
万元的经济帮助,已有效地保障了邱某日后的生活,故法院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最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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