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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6次举报


所谓的“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时或婚后签订的,约定若一方存在出轨、婚外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的协议。

随着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签订忠诚协议,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也时常遇到需要确认忠诚协议效力的问题。那么法院究竟如何认定夫妻忠诚协议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简介



1999年4月,王某、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11日结婚登记。2001年1月1日,王某与赵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爱护对方,彼此忠诚对待。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2004年9月,双方因家务琐事争吵,王某离家出走,长期分居。分居期间,赵某发现王某与一女子有婚外情,并有照片和录音资料为证。


后来王某先后两次起诉要求离婚,赵某反诉要求王某依照忠诚协议支付精神损失费30万元。经过一审、二审及重审程序后,法院认为忠诚协议系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实现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爱护对方,彼此忠诚对待的目的才签订的,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因此原告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失费的诉求应予以支持,至于所谓青春费,由于任何人都会经历自然衰老的过程,不应将自然规律的结果归咎于他人,故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案件实际情况,判决王某支付精神损失费15万元。


注: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



律师说法

可以看出,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是持肯定态度的。但是,婚姻法中其实并没有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规定,合同法也明确表示不调整婚姻、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那么法院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有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我们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一般法律原则来解释和调整社会主体的行为。民法通则以及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则,夫妻忠诚协议虽然不在婚姻法、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内,但本质上是民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受到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的调整。


既然如此,只要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又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认为该行为有效。夫妻忠诚协议同样如此,夫妻双方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自愿签订忠诚协议,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外,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即便该条是宣告性、倡导性的规范,也不妨碍当事人之间以忠诚协议的方式将双方的义务固定、明确下来。因此,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原则上是有效的,不过具体情况还得根据协议内容来确定,如果有需要签订类似协议,最好是找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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