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加名
离婚时怎么分?
很多人可能第一反应都是
归全款买房的那一方啊
或者也有人会说肯定是双方各分一半啊
嗯……
其实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
结果
……
接下来就来看看我们萧山的两个婚后房产加名的案例
同样是婚后房产加名
离婚时分得的比例却不一样。
案例一:
小天与小美都是浙江杭州萧山区新塘街道人,经朋友介绍,两人在2016年结为夫妻。结婚前,小天个人全款在萧山城区购买房屋一套,因为是期房,产权证要在婚后才能办理下来。
小天与小美结婚后,一次因为家庭矛盾,双方吵了起来,小天一时冲动还打了小美,并且说,“这房子是我的房子,你给我滚”。
小美挨了打,又听到这样的话,心里非常委屈,立马收拾行李回了娘家。过了几天,小天也冷静了下来,想想自己跟小美之间还是有感情的,知道自己打人不对,也不应该说房子是他一个人而不让小美住的话,仍然想要挽回这段感情。
于是,他跟小美说,你回来吧,我在房产证上加上你的名字,这样房子就不是我一个人的了。小美也同意了。
两个人就跑到房管局去加名了,房管局工作人员问两人,你们要不要分份额。小天表现得很大方,说没事,全给老婆好了。小美说不用全给我,你给我99%就可以了,给你1%。
双方在房管局就该分割内容,签订了由房管局提供的格式协议一份,房管局也给他们做了询问笔录。最后,完成了房屋的加名手续。
没过多久,小天又有对小美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小美到法院起诉离婚。
对于案涉房屋的分割问题,小美认为,小天自愿把房产的99%给自己,又不是自己逼迫他给的,就应该按照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
而小天提出,自己当时是为了让小美回心转意才这么说的。而且,当时他认为反正是登记在两个人名下的,总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该房屋本就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却只能分到1%也太不公平了,因此,该房屋应当平均分割。
那么该房产到底应该怎么分呢?
法院认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因为女方享有99%的份额,因此,将该房屋所有权判归女方所有为宜,女方向男方支付房产现值的1%作为补偿。
律师解读
本案中,男方于婚前全款购房,即使房产证于婚后办理下来,也是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本案中男方在婚内对房产进行了处分,实质上是婚内的房产赠与行为,并且完成了登记手续,已经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对该房产未约定份额的,那么在离婚时双方一般是等额分割。而双方又对该房产的所有权约定了份额,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案例二:
2018年1月,家住瓜沥的小张(男)和小赵登记结婚。婚前,小张父母已为小张在城区购买了一套近150㎡的房子,付清了全款并登记在小张个人名下。婚后不久,小赵提出想在这套房子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虽然不是很情愿,但考虑到双方已经结婚,小张和父母便答应了这一要求,并将该房子的产权变更为小张和小赵共同共有。
然而,小夫妻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而感情变淡。前不久,小赵竟提出了离婚,还要求分割该房子,提出房子归小张所有,但要补偿给她房产价值的一半金额。
小张非常愤怒,认为房子是婚前父母出钱买的,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加了小赵的名字,也不能改变该房产是个人财产的性质。
于是小张和父母一起前来咨询律师,那么小赵真的有权分走这套房产价值的一半吗?
律师解读
第一,“婚后加名”属于赠与行为,该房产属于小张和小赵共同共有。
这套房产虽然是小张的父母全额出资的,但在未加名前,产权登记在小张的个人名下,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该房产的权属性质,不会随着小张与小赵的婚姻结合而发生变化。小张给小赵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行为,则属于小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小赵的行为,并且在产权登记变更之后,小张便不可撤销该赠与行为。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产证上已明确载明小赵为共同共有人后,该房产便属于小张和小赵共同共有。
第二,小赵有权分割案涉房产,但并非就是简单地对半划分。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 所谓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比如,小张和小赵可以约定对该房产分别享有50%和50%的产权。
? 而所谓共同共有,则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上述案例中,小张和小赵对该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没有分割前都是所有权人。当然,因小张和小赵解除婚姻关系,意味着双方的共有基础已丧失,可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但要说明的是,共同共有的房产的分割并非就是简单的两人各占二分之一。共有财产的分割,会优先尊重双方的协议约定,但如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在该案中,考虑到房产全部由小张的父母出资,双方结婚仅仅九个月后便离婚,时间很短。此外,小张在婚姻中无原则性的过错。律师认为,房产的大部分价值应归小张所有,但小赵仍有权享有小部分的房产价值。
婚前房产,加名离婚时房产如何分配?
1、目前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房产证有另一方名字和没有另一方名字,判决有何区别?有名字的话就一定能分到二分之一房产吗?
答:有区别。
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如果是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如果有贷款未还清,还要区别该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确定。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假设婚前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那么另一方名字婚前加上和婚后加上的法律效力一样吗?在离婚判决时会产生影响吗?
答:产权证上加名字性质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因此,婚前或婚后加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并无区别。
3、如果离婚时,房产还有贷款没有还清,那么又分几种情况?分别可能如何判决?
答:如果有贷款未还清,还要区别该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确定。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婚前财产公证、房产证加名字哪个效力更大,或者说更加优先?有没有必要“双管齐下”?
答:无论哪种方式,房屋产权均应以最后产权登记为准。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或者房产证加名字时最好各方能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避免矛盾。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10年 (优于63.11%的律师)
77次 (优于98.06%的律师)
35次 (优于97.58%的律师)
126923分 (优于99.71%的律师)
一天内
402篇 (优于99.11%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