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对婚内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具有参考义务。因此,结合法院裁判文书以及《人民司法·案例》刊登内容,本文就配偶以证明人身份签字借款的性质解读如下:
【基本情况】
被告李某明和徐某芬是夫妻关系。2016年1月1日,李某明向原告时某韬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落款载明:“借款人:李某明;证明人:徐某芬。”
因原告催讨借款,二被告未有给付,产生本案诉讼。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配偶徐某芬否认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评析】
1.配偶以证明人身份签字借款,并不必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表现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能否认定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以证明人身份在负债凭证上签字确认,但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债权人又无证据证明其为共同债务人的,不宜确定为共债共签,而应根据合同相对性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也就是说,并非有夫妻共同签字的负债就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或夫妻一方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具备举债合意。
2.“共债共签”的关键在于夫妻双方具有共同偿还债务的合意,与借款用途无关,司法解释区分借款用途的目的是为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举证责任。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再是一概而论,所谓“夫妻共债共签”,是指夫妻双方对外具有共同举债、共同还债的意思表示,与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是否超出生活所需并无关联,关键在于夫妻双方在借据上签字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
具体到借款用途是否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判定,目的在于明确不同用途下的举证责任,例如: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就上诉案例而言,李某明作为借款人在借据上签字,配偶徐某芬作为证明人在借据上签字,不同的签字形式可表明双方并无共同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另,借款数额4万元虽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配偶徐某芬并不认可借款系夫妻债务,并以证明人身份在借据上签字,此时债权人应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夫妻之间存在举债合意,否则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借款为李某明的个人债务。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明向原告时某韬借款后,应积极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故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时某韬偿还借款4万元及逾期利息。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徐某芬未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仅在条据左下方注明“证明人:徐某芬”,足以说明二被告并无共同借款合意,原告主张徐某芬共同还款的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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