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邢某故意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诉讼原则。近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因其虚假陈述的行为扰乱正常诉讼秩序,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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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与邢某(女)离婚纠纷一案中,邢某在2018年6月21日开庭审理期间,经多次询问,始终否认收到赵某给予的5万元现金彩礼,使案件审理一时陷入僵局,法官不得已休庭。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即刻派人前往媒人娄某家中进行核实,在相关人员当面对质情况下,邢某终于承认曾收到赵某5万元现金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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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带来5000元罚单
由于邢某故意隐瞒事实,向法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干扰了审判活动,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邢某的虚假陈述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不服罚款决定,邢某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邢某认为,在庭审时虽然对彩礼问题作了虚假陈述,但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无论有无彩礼,彩礼多少,都不予退还,也就是说无论其陈述真假,都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干扰不到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不妨碍民事诉讼。并且认为,其陈述不是证据,不应适用民诉法第第一百一十五、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请求撤销原审罚款决定书。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决定。
经审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邢某在一审法院审理其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多次故意对彩礼问题作虚假陈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浪费了诉讼资源,延缓了诉讼过程,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制裁。一审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最终决定:驳回邢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官提醒,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案件当事人向法庭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事实、回答法官询问自己知道的有关案件情况是其法定义务。此时的“陈述、回答”不得虚构而应“如实”是法定红线。本案中被罚款人片面认为其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而非证人,其陈述并非证据且不影响案件审判而不应处罚的观点是错误的。当事人陈述是民诉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在建设诚信社会的当下,对故作虚假陈述当事人依法予以制裁,不仅是对诚实诉讼另一方当事人的认可和支持,更是通过生动的案例示范、教育、引导全体公民、全社会遵纪守法,共建诚实守信社会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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