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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赠与房产,婚后不能说“NO”!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9次举报


婚约赠与房产能否撤销?房屋增值如何计算?抚养权、宅基地如何处理?看法官如何解答以上问题。


婚约赠与房产,

婚后不能说“NO”!


2005年,老伴去世了的张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结婚,共同生活近十年后,二人于2014年3月离婚。后来,在当地法律服务所的主持下,二人又就婚姻、财产等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二人自愿复婚,并在复婚后20日内,将原登记在二人名下的房产变更登记至张某个人名下。然而,二人复婚后,王某并未按约定将房产过户。2017年1月,张某因病去世,张某的子女因房子继承问题将王某诉至法院,他们认为应按二人婚前的约定,房子归张某所有,由他们和王某共同继承,但王某却认为房子是她和张某的共同财产,自己拥有一半,另一半作为遗产由她和张某的子女共同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在法律服务所达成的协议,实质上是夫妻双方婚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的财产约定,该约定是双方对婚姻、财产等事宜的整体性和完整性约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在张某履行结婚行为后,王某不应享有任意撤销权,否则,不但有违诚信原则,不利于保护履行了结婚义务的王某,也不利于家庭稳定。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将房子过户给张某的约定不得撤销,房屋子应归张某所有,由张某的子女和王某共同继承。


团队说法

对于以结婚、离婚为附带条件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即赋予其强制力,当事人需要依约履行。在履行过程中,该约定具有整体性和完整性,在一方已经履行了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时,另一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否则有违诚信,对履行一方的权利造成损害。


法官提醒,婚姻的缔结或者解除都是人生大事,婚姻关系的登记行为系改变人身关系的行为,容不得半点马虎,大家在作出约定时均应慎重,以免为今后生活埋下隐患。


房产增值如何算?

升值率是关键!


程某与谭某俩夫妻于2006年离婚,又于2013年6月8日复婚。二人离婚至复婚期间,程某和谭某分别各自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各自名下,复婚后,二人共同对程某买的房子还贷34.4万元,对谭某买的房子还贷18.4万元。2018年4月,夫妻二人因矛盾再次离婚,但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双方对两套房产在婚后增值部分如何计算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程某与谭某二人对两套房子的成本价格达成共识,仅对增值部分如何计算有异议,依据相关规定,增值部分应当以二人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经计算,程某和谭某的房子的不动产升值率分别为137.84%和142.58%,故依法判决程某和谭某分别应向对方补偿23.7万元和13.1万元。


团队说法

所谓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其中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和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


法官提醒,在离婚房产分配过程,应当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证实购买时不动产的价格,此外,还应提供共同还贷的利息数额及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同时,若遇到一方购买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情形,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将以结婚时不动产的价格为计算依据,因为购买不动产至结婚前这段期间不动产的增值收益,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抚养权不是“权”,

责任担当更重要!


马某和李某婚后育有一女,2015年开始,夫妻二人开始闹离婚,一直分居,女儿一直同母亲李某生活,2017年3月,马某未经李某的同意,将女儿送到外地的老家,由奶奶照看。无奈之下,李某将马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女儿由李某抚养。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和李某二人分居以后,女儿一直随李某生活,且女儿生活水平没有明显下降,也接受了适龄教育,说明李某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马某私自将正在上小学的女儿送至外地老家,远离其熟悉的学习、生活环境,且任由其奶奶给女儿不当指引,认为妈妈是为骗钱而争取抚养权,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同时,夫妻二人争吵时,马某曾动手殴打李某,并波及到孩子,且如果孩子随马某生活,马某的母亲将成为孩子的直接抚养人,但马某母亲曾多次当众辱骂李某及其母亲,与人为善的善良风俗不相符,说明马某及其家庭不能为孩子创造一个平和、正常的成长环境。最终,法院判决马某和李某二人离婚,女儿由李某抚养。


团队说法

多数人看来,“抚养权”就是一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其实不然,抚养权更多是一种责任和担当。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并不是简单的依据经济条件或主观判断来确认,而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其中父母的言传身教、家风传统也是考虑因素。同时,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对于8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问题,需要落实子女意见,但对于未成年孩子的意见,还应考虑意见作出的背景、意见是否受到外来因素影响等综合判断意见真实性,避免随孩子生活一方对孩子造成不当影响。


法官提醒,希望每对离婚的父母,都能从孩子健康成长的需要出发,快速形成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定期探望的生活状态。当然,作为法官,更希望每对夫妻都能和和美美,一起陪同孩子长大。


父亲卖农村老宅,

子女无权说“NO”!


1998年,于某花了2000元购买了同村王某村里的一套房子,后来这套房子一直由于某居住,但于某却把购房协议弄丢了,且这套房子也没有过户。2015年,王某去世,其子女认为父亲卖房子的时候,母亲已经去世,在没有征得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同意下,父亲无权处置这套房子,请求法院确认房子归王某的子女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相关规定,王某的无处分权不是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涉案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且居住多年,基于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情况,于某有理由相信王某能够处置自己的房子,且按照农村习俗,父母一方去世后,所留房屋一般由另一方经管,子女通常不参与处分。因此,王某和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王某的子女无权主张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子女要求确认房子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团队说法

一般来说,在农村置业过程中,买卖双方均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审查卖方是否有权处分房产、房屋是否有出租、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审查买方的付款能力、借贷能力等,但就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因缺乏法治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购房者往往没有能力,也没有意识对房屋的继承情况进行查实,法院不宜当然的适用举证规则,对购房者克以过高的注意义务。


法官提醒,对于这种基于一般家事纠纷所延伸出来的房屋买卖纠纷,法院一般会充分考量农村习俗、家庭关系等方面,全方位衡量各方利益,以此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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