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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的遗嘱应避免法律效力无效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7次举报


很多立遗嘱人认为,只要打印遗嘱记叙的内容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再加上自己的签名,摁上手印,百年之后这份遗嘱自然会产生法律效力。可是这样一份打印遗嘱,在法律面前真的具有合法效力吗?我们不妨看一看下面一则案例。


今年41岁的张某,在家中排行老三,有一个哥哥张某某和一个姐姐,母亲早已离世。去年初,张某的父亲因病去世。料理完父亲的后事,张某某提及父亲名下的房屋怎么分割时,张某拿出了父亲生前签名并摁有手印的一份打印遗嘱,称父亲已将房屋留给了他。张某某表示,从未听父亲提过留有遗嘱的事,矢口否认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坚持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因就房屋继承问题与哥哥、姐姐协商不下,张某一纸诉状起诉到了法院。


张某在起诉状中称,哥哥和姐姐均在外地工作,常年不在父亲身边,自己已照顾生病的父亲10多年。父亲生前多次表示,离世后要将所住房屋留给自己继续居住。由于父亲生前喜欢接触手机、电脑等信息化产品,所以在去世前两年早已在电脑上写好并打印了遗嘱,并签下名字、摁了手印,将其名下的唯一一套住房留给自己一人继承,故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打印遗嘱法律效力,并按遗嘱记载内容分割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提交的遗嘱为打印件,并非被继承人张某父亲亲笔书写。虽然张某父亲生前喜欢接触手机、电脑等信息化产品,但却无证据证明该遗嘱是由被继承人亲自打印的,因此无法认定该遗嘱为自书遗嘱。故此,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我国《继承法》之所以对遗嘱形式特别是自书遗嘱有如此严格规定,主要是因为遗嘱是自然人处分其合法财产及其他身后事宜的重要文件,对立遗嘱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法律上严格规定遗嘱形式,有利于保证立遗嘱人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遗嘱,而非受胁迫或欺骗所为。


本案中,张某的父亲所立的打印遗嘱,是一种由电脑文档经打印机而成的纸质文件,在撰写遗嘱电脑文档过程中,如若非立遗嘱人亲自操作,则会导致遗嘱有可能出现删改、编造等损害立遗嘱人权利的情形。同时,打印遗嘱因不符合自书遗嘱“亲笔书写”的形式要件,所以现阶段对于以打印形式所立自书遗嘱的效力应慎重对待,原则上不应认定为有效。


当然,随着百姓应用计算机技术的提高,也为了方便起见,很多人会采取打印形式,如果过分苛求法律中“亲笔书写”为遗嘱人亲自用笔手写,显然不利于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实践中,只要打印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求,且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确系出自遗嘱人之手,是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也应把该遗嘱认定成自书遗嘱。


但法官在此提醒,目前因我国法律尚未对打印遗嘱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中的打印遗嘱因缺失齐备的合法要件均无法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所以还希望大家以本案为例,在立遗嘱时,务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避免遗嘱效力被否定,而引发家庭成员之间不必要的矛盾和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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