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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得情况下离婚时夫妻分割房产的情形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18年10月09日分类:案例分享浏览:331次举报


基本案情

被告双方于201111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于2013223日生育女王某甲20154双方开始分居崔某某女王某甲在父母家居住,王某某在其父母家居住。

2015年王某某起诉崔某某离婚,被本院依法驳回,本案系王某某第二次起诉离婚,崔某某同意离婚

双方均同意女儿王某甲由崔某某抚育,关于抚养费,王某某主张按照工资收入支付提交了建设银行流水。崔某某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是表示王某某只是挂在这家公司上三险王某某一直从事房地产投资生意,名下有公司。另王某某提交了病历2012年腰椎间盘突出,表示身体不好,没法上班,没有收入,崔某某称王某某很年轻,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王某某称崔某某每月收入5000-6000元,崔某某表示,每月3000元左右,崔某某未提交收入证据。

关于房屋产权争议主要如下2012年,王某某作为买受人自某处购买位于北京市宣武区某路一号院131313号房屋以下简称1313号房屋,王某某崔某某双方自结婚至今未在上述房屋内居住。

庭审中,崔某某主张上述房屋系婚后双方共同购买,要求1/2份额,要求带孩子居住,并申请向房管部门调取证据提交了2012611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成交价格64万元。王某某对该合同不认可,王某某称因为限购政策,费用93万元由父亲王某以全款支付,顾王某某只是名义权属人,实际属于王某某父母王某某提交了2014412日于某与王某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王某某自于某处购买1313号房屋,成交价格64万元、《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净得价93万元64万元为房价款29万元为装饰装修款定金2万元签约当日支付首付款36万元在2012510日前支付剩余房款55万元,在产权转移当天支付)、王某已取款回单36万元银行明细华夏银行明细,收条房产证居间服务合同,证明1313是房屋付款情况,并表示另有2万元定金1万元物业费以现金支付。崔某某对上述证据关联性均不认可,表示看不出涉案房屋关系,双方确认1313号房屋现由王某某亲属居住如不能居住,崔某某表示要求帮助费100万元。


案件焦点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给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该房屋所有权是否一定是出资人子女的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某要求1313号房屋一半份额及居住权。根据查明情况,崔某某虽表示系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有任何证据证明,而且关于具体买房情况非经申请调查,其并不清楚。王某某提交证据可以证明该1313世系王某某父亲王某出资购买登记在王某某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1313号房屋应认定系王某某个人财产,崔某某要求分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崔某某抚养孩子收入较低且名下没有住房,故法院结合双方情况给予崔某某一次性帮助费10万元。


律师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必须是父母全额出资,此外,如果一方父母是全额出资,但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或双方名下,则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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