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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分析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7日分类:案例分享浏览:501次举报

基本案情

赵某某与谢某某于19954月登记结婚20129月,赵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20132月本院判决离婚,并查明双方无婚前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登记在赵某某名下的位于XX处的房产包括汽车库一间)、XX路门面房两间XX王府名邸XXXX浩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90.39%的股权登记在谢某某名下的位于XX镇王府名邸XXXX室、国际纺织服装城商铺一间浩杰公司9.61%的股权。由于双方均缴纳涉及财产分割的诉讼费用,故上述夫妻共同财产未在该离婚诉讼中予以处理。

20141月,谢某某将赵某某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前述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其所有。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812日,赵某某在谢某某书写的保证书上签名,保证书载明赵某某有男女私情或不正当男女关系,则放弃夫妻财产分割权。后赵某某在与谢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与黄某某存在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并于20139月生育足月男婴双方共有的五套房产因其他经济纠纷均被法院查封,据此本院认定赵某某违反了在保证书中所作承诺,其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部归谢某某所有。由于谢某某与赵某某名下五套房产均因其他经济纠纷被法院查封,故本院对该五套房屋未予分割,只对对方在浩公司的股权予以处理。20145月,本院作出依法一审判决

一、谢某某与赵某某在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归谢某某所有

二、驳回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某某对该审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20149月,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登记在某某名下的位于XXXXXX室房产包括汽车库一间,现已被解除查封,谢某某再次诉至法本院要求分割该房产形成此诉。

案件焦点

赵某某于2008812日签署的保证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保证书以惩罚性财产分割方式强化夫妻间履行忠实于配偶的义务,并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禁止性规定,亦未限制赵某某的婚姻自由,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另一方面,《保证书约定内容作为附条件的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可执行性,在条件成就时对双方均应具有约束力在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中应予适用,应受法律保护。赵某某在与谢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黄某某存有婚外情及婚外性行为,赵某某违反了保证书中所作承诺,应按保证书中的约定,其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谢某某所有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7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4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登记在赵某某名下的位于XX房产,包括汽车库一间谢某某所有

二、驳回谢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后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夫妻忠诚协议的理解与效力,认定本案中,谢某某与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保证书,该保证书约定赵某某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后果为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谢某某所有,该保证书即为夫妻忠诚协议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忠诚的权利义务及违约后果进行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违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不仅否定了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也不利于家庭稳定及子女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现实生活中,对于一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尚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程度的,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就缺乏法律依据,在夫妻忠实义务不具有可塑性及司法救济不足的现实情况下,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成为婚姻中无过错方保障自身离婚后经济利益的有效手段。

文仅讨论违约后果,为变更财产关系的夫妻忠诚协议,对于调整人身关系的夫妻忠诚协议,如约定妻子一方出轨则丧失子女探视权出轨方自断一指等,剥夺一方法定权利及侵害健康权等,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有损社会公德而无效,笔者不再赘述。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学术界司法都存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在法律没有明确其效力的情况下,法院裁判也并不统一。对夫妻忠诚协议的不同认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见不鲜,且鉴于忠诚协议约定的任意性,对此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对该协议的性质效力及法律适用规范进行规定,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忠诚是对一夫一妻制度最好的诠释,也是婚姻的本质涉及财产分配的夫妻忠诚协议,作为婚姻当事人维护婚姻稳固保护自己婚后经济权益的一种手段,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即使协议不能确保婚姻关系的永久稳定,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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