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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是否系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2日分类:案例分享浏览:318次举报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2012919日登记结婚,于20131221日生育一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其他女性有婚外情。2014224日,被告到原告母亲家中与原告及其家人发生纠纷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以及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并要求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在被告电脑中获取的被告与案外人的床照、被告与案外人的出游图片等证据,拟证明被告与其他女性同居的事实,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被告认为床罩的取证方式不合法,且对出游图片的关联性有异议,请求驳回精神损失费的主张。


案件焦点

婚外情是否系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某与被告黄某缺乏夫妻间的交流沟通与信任,导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发生婚外情激化了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矛盾,原告遂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某某主张精神损失费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有婚外情的行为,该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婚姻关系,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故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46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因而被告不具有离婚损害赔偿意义上的过错,故本院对原告平某某要求精神损失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32条第46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8条之规定,判决:

一、准许原告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某某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律师后语

婚外情是否系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婚姻法46条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四种情形之内,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上述四种情形常因误读而被人为扩大

在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认为只要对方存在对婚姻不忠的行为,即可请求损害赔偿,而考究婚姻法46条规定的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均以行为为界限,该行为方式已被法律固定,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不得人为泛化理解婚外情等行为不必然等同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区分三者可从其概念入手。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重婚是指有配偶者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没有登记结婚,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同居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的行为。广义的婚外情是指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超出友谊的关系可见婚外情的范围大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有的婚外情的情况,譬如一夜情”、临时骈居便不属于婚姻法46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情形亦即,婚外情等行为发展为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即使对方有过错,一方当事人也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在实务中,法官将对证据进行综合评价,从过错方与第三者相处方式接触地点时间长短以及是否生育子女等方面综合界定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属于婚外情还是与他人同居,从而判断能否达到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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