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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蓉对宝强的忠实义务到底是法律义务还是道德义务?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77次举报

2016年8月14日凌晨0点21分,王宝强在微博发布离婚声明:马蓉出轨经纪人,不可恕!该声明在零时的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矛头齐指马蓉,怒骂声一片。有心疼宝宝的,有为宝宝喊冤的,还有呐喊让马蓉净身出户的。那么,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到底是法律义务还是道德义务呢?宝宝能否让马蓉净身出户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可见相互忠实是婚姻法的法定义务。马蓉和宝宝的经纪人出轨显然违反了这项义务。但是,我们并没有找到任何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一方如果出轨但尚没有达到“重婚”或则“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时有什么惩罚性的规定。相反,我们看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应该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倡导性义务,提倡大家要对配偶忠实以维护善良风俗。

然而现实是残酷的,婚姻生活中的背叛随处可见,网络上喊打“小三”的声音此起彼伏。现实中,很多夫妻为了给婚姻上把锁而签订有“如一方出轨就净身出户、放弃孩子抚养权“等内容的“忠实协议”,试图用惩罚性的约定困住对方躁动的内心,结果是该出轨的还是出了轨。司法实践中也鲜有法院会认可此种协议的效力。

那么对于出轨,法律难道没有一点点制约吗?非也。夫妻一方的出轨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婚姻另一方作为配偶所享有的人身权益,由此也会给其精神上造成巨大伤害,无过错方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达到了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程度,可以直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此外,重婚是刑事犯罪,还应受到刑事处罚!

至于能否净身出户,给大家上法律条文。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马蓉在离婚时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宝宝财产的情形,就不能让其在财产上少分或不分。看来,大家的善良愿望又要落空了。很多人会不会觉得对于出轨,法律显得还是有点不给力?作者和大家一样期待更严厉的立法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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