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钟书说“:婚姻就像一座围城,城外的人拼命想冲进来,城内的人拼命的想冲出去。”冲进来容易,但想冲出去,能否成功就要看这座感情堆砌的城池是否牢固。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那么作为纯主观的感情状态,法官又是如何认定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了呢?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可以看出法院判决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述司法解释又指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情感、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婚姻基础”是指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比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是自愿的还是被包办的;是经过深入了解的还是草率闪婚的。“婚后感情”是指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与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态、经济融合、子女抚养、家务分担等,都会不同程度的决定夫妻感情的状态。“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比如,一方有外遇、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情形。离婚原因对于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及是否有和好可能具有重要意义。“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 和好可能”是指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以及从当事人主管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
上述司法解释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给出了一些可以视为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如婚姻存在这些情形之一,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 ,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9.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0.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1.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2.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3.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14.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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