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约定房子等儿子满18岁就过户给儿子,但是18年过去了,父亲还是各种理由不给。
儿子把父亲告上法庭。
一
事情要从2009年说起。
老杨和妻子协议离婚,儿子当时才几岁。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对共有的一套按揭房约定归老杨所有,等儿子年满18岁,再过户到他名下。
之后,房子由老杨住着和还着贷款。
2020年2月,儿子满18岁了。关于过户,老杨说:你还没毕业,不急。
2022年3月起,儿子在微信上又催,老杨杨还是拖。
2024年7月,房子的不动产权证也办下来了,登记在老杨名下。
儿子再催,杨先生不吱声了。
二
儿子无奈把亲爹告上法庭。
老杨态度明确:这房子是我的,按民法典规定,还没过户,我可以不给了。
听起来好像有点道理。
一审法院: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属,法律上这叫财产处分条款,把房子给孩子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道德义务性质,不能简单适用“任意撤销权”。
而且,2025年施行的《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二)》第二十条写得清清楚楚:离婚协议约定将财产给子女,离婚后一方想撤销,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过户。
老杨不服,上诉。
三
二审法院又把道理讲了一遍。
首先,离婚协议不是普通合同,里面的每一个事项,都和“离婚”这个决定绑在一起。如果没有“房子将来给儿子”这条,女方可能不会同意离婚,或者会对财产分割提出其他要求。现在婚离了,过了十几年,你要反悔,那其他的约定是不是也要重新协商?
其次,新司法解释明确说了,离婚后一方请求撤销给子女的财产约定,法院不支持。
老杨这时候又说儿子不孝,辱骂威胁我,父子关系破裂了,我不想给了。
法院说:你说儿子不孝,证据呢?
老杨:没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
这个案子,挺典型。
有些人为了让对方同意离婚,快点把事情了结,会在协议里自愿写一些财产“将来给孩子的”条件。法律的原则是,既然是你自愿的,你就得认。这既是保护孩子利益,也是保护协议本身。
我们再次提醒大家,离婚协议不能随便反悔或推翻,它是个“套餐”——离婚、孩子、房子、钱都绑在一起,你当时自愿点了这个套餐,婚才离得成。后来想单独撤一道菜,那其他菜也就上不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