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小夫妻闹离婚,女儿一岁多。男方说,她不给孩子喂母乳,不配养孩子,女儿应该归我。
女方反问:我不喂母乳就是不爱孩子?这逻辑谁教的?
法院最后判了:女儿归妈妈。母乳不母乳,不是决定孩子跟谁的标准。
一
女孩赵某和男孩李某2023年10月结婚,2024年8月生了个女儿。女儿刚满一岁,两人过不下去了。女方起诉离婚,要求女儿跟自己。
男方同意离婚,但有两个诉求:第一,女儿得归我,理由是她不喂母乳;第二,我父亲转给她的23万,得分我一半。
一审法院判决:
因离婚时子女不满两周岁,判决由女方直接抚养,每月付800元抚养费。
至于那23万,钱是男方父亲转给女方的,但女方对于钱款用途举证得很清楚,一部分还了代付的“三金”款,一部分用在了婚后旅行、家庭日常、孩子看病上。男方说这钱还在,但拿不出任何证据,所以不分割。
男方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
二
二审法院把焦点重新拎了一遍。
第一个问题:母乳喂养,到底跟抚养权有什么关系?
二审法院:第一,母乳喂养是母亲的选择,法律没有强制规定。不喂母乳,本身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第二,判断孩子跟谁,看的是抚养能力、经济条件、生活环境这些实实在在的因素。赵某有稳定工作,女儿一岁多,跟着妈妈生活更有利于身心健康。
第二个问题:那23万到底算谁的?
二审法院查了转账记录,23万不是一次性给的,且结婚前后都有转账。女方对每一笔钱的去向都做了说明。法院认定钱已经花在双方身上,不存在可供分割的剩余。
因此,二审驳回男方上诉,维持原判。
三
这个案里男方对于女方不母乳的态度,其实在我们代理的很多案件里都出现过。
男方拿这个说事,大概是觉得这是“道德高地”——你不喂母乳,你就不是好妈妈。但法律很清楚:喂养方式是个人选择,不是法律义务。
母职不是靠“喂什么”定义的,日日夜夜的陪伴、生病时的照料等等,才是真正重要的东西。
第二个是那23万。这是一个典型的“证据问题”。男方说这笔钱还在,是共同财产,但他拿不出任何证据。而赵某把每一笔去向都说得清清楚楚,法院只能采信她。
因此,也提醒大家,诉讼中,证据很重要,你说的话有证据才能被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