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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法公众号发文《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虽删除,网友为何不买账…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36次举报


作者: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李丽律师


2022年1月2日元旦假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篇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推文。文章发出后被迅速删除。但网友对这种“知错就改”的态度并不买账......


文章称,“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据此要求离婚”,“最新法律趋势是:防止轻率离婚”。出轨的证据仅证明你的配偶存在不忠诚行为,但是没有证明你配偶与他人同居,更没有证明你们感情破裂,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文章还指出,从《民法典》以及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来看,法律对于离婚的最新态度是:防止轻率离婚。


李丽律师认为,该文章的观点并不严谨。


首先,无论是我国宪法还是1950年以来的历代婚姻法、现行民法典,均保护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的内涵里必定包括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权利。除去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丈夫不得起诉及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法院不予受理等特殊情形,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显然,山东高院的这篇文章,很易让人误解为仅有一般出轨行为不能起诉离婚,造成随意剥夺当事人的诉权,侵害了我国宪法及婚姻法律的婚姻自由制度的嫌疑。


其次,即使夫妻一方出轨但未与他人同居,法院也未必判决不准离婚。


依照民法典婚家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与他人同居”是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但无论是原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还是现民法典婚家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均有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一兜底性条款。法律做这样的设置,正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复杂,法律不可能一一列明所有的情形。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需要人民法院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出正确判断。对于经审查婚姻关系不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否就不得判决离婚,最高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表达观点:“法律规定的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并不是离婚的必要法定条件,即使没有上述情况发生,但是双方确实已经感情破裂的,人民法院也应判决准予离婚。”比如,虽然夫妻一方未与婚外情对象共同居住,但是生育有子女,严重伤害了婚姻无过错方的情感,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亦应准予离婚。山东高院的上述文章,对出轨引发的感情破裂的认定过于呆板,如果司法实务中遵循这样的认定标准,很难到达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相信网友不买账也正因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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