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一审案件事实:
被告系二原告女儿。原告张某所有房屋被征收,获得房屋货币补偿款1654561元后转入被告张某2的银行账户内。张某领取款项与电汇转账给被告的银行单据上,均有手写“张某”签名。
原告张某与案外人王某及中介方签订《房屋销售居间合同》,房屋价款1214000元,房屋代理服务费双方各承担12140元,购房定金50000元。后来该房屋的购买人由张某变更为张某2,对此情况被告提交两份有原告张某签名的更名申请,证明购房合同更名是原告自愿申请变更为被告张某2的。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现由二原告实际居住。关于购买该房屋花费的5万元定金,被告认可系由原告出资。其他购房税费、房款、装修款系由被告支付,被告表示以上款项均是从原告转给被告的1654614元房屋货币补偿款中支出的。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拆迁款1654614元以及购房定金50000元,总价计170461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2返还原告张某房屋货币补偿款1654614元、定金50000元,合计1704614元。
案件受理费1007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求:
上诉人不服,认为自己用被上诉人赠与的拆迁款支付了购房款并按照被上诉人的意思进行了装修、支付装修款,各自的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故不应退还房款。为此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准许上诉人退还30万元房款,其余不予退还。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购房款的行为是意欲购房自住,并不是赠与,在房本更改为上诉人后,房款理应退还,为此要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上诉未提供新的证据。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某以自己名义与案外人王某先行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在房屋购买人名称变更为上诉人时,该购房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已经转移至上诉人,应由上诉人独立支付因购房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被上诉人张某将原先所有的房屋拆迁后所获得的拆迁款转至上诉人,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上诉人占有该购房款没有合法依据。
考虑到二被上诉人均系耄耋之年的老人,涉案房屋产权人确定为上诉人后,没有自己名下房屋,不利于二被上诉人晚年生活的保障,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将购房款返还二被上诉人并无不妥。上诉人上诉请求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三、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当事人的房屋补偿款虽然转至上诉人名下,但上诉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当事人赠与,所以该笔款项的所有权任被当事人享有。同时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变更为上诉人,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也是上诉人,所以当事人要求上诉人返还定金也应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律师在接到当事人的诉求,因为当事人是年迈的老人,律师非常详细的一点一点为当事人分析案件事实,讲解清楚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出相应的诉讼方案,同时指导和帮助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撰写庭前的法律分析报告,最终在庭审中争取到理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