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原告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从被告处购买别墅一套,房屋总价款为1,170,335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日的,被告应支付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付清了全部房款。2010年11月,被告所属的物业公司通知原告收房,原告收房时发现房屋有好几处漏水,物业公司当时承诺尽快通知被告修复,然后再通知原告收房。被告维修后原告又去看房,但房屋漏水问题没有解决,部分墙体和房顶出现渗水、发霉、变黑、结碱现象。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交房,被告维修仍在继续,漏水问题仍然存在。原告至今不能入住该房屋,经济损失巨大,故提起诉讼。
徐彬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利息409,621元,逾期交房违约金249,18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房地产公司辩称,涉诉房屋符合法定交付标准,被告没有逾期交房,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按时通知原告收房,并在每次维修后都电话通知原告收房,但原告拒绝,被告不存在逾期交房问题。即使被告存在违约交房行为,自原告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至诉讼时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原告。涉案房屋存在多处漏水,经过被告多次维修,漏水问题仍未解决,该质量瑕疵明显影响了原告正常装修、居住,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有权拒绝接收房屋。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的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不超过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拒绝接收房屋,且原告就房屋质量问题一直要求被告进行维修,但被告至今仍未维修完毕,现被告主张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由被告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徐彬彬已付款利息409,621元及逾期交房违约金249,183元(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6年8月2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8元,由被告负担。
三、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被告向当事人交付商品房的质量标准除了满足应是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之外,还应是具备当事人在收房后就能够进行正常的装修居住,如果因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时,当事人有权拒收房屋,并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所以当事人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法院应予以支持。
律师在接到当事人诉求的第一时间,就和当事人分析本案件的关键,并整理和要求当事人提供收集到的证据,比如验收楼交接书、维修调度单、现场照片及录音资料等证据,查阅相关的资料和案例,撰写庭前的法律分析报告,为本次案件庭审做充足的准备,最终在庭审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