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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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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XXX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齐凤霞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1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徐XX与XXX蓟县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225民初12455号
原告徐XX,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代理人齐XX,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蓟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
法定代表人时守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X飞,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XXX蓟县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在2017年1月9日通知原告在7天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补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收取1468元,由原告负担734元,退还原告734元,
审 判 长  张凌志
代理审判员  赵X锐
人民陪审员  沙芳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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